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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财经日报》:市中院昨公布妇女维权十大案例

2014年03月27日
作者:高峰 时满鑫 吕佼 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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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在第104个三八妇女节即将到来之际,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全市法院妇女维权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件几乎涉及婚姻家庭纠纷的方方面面,十分具有代表性。在司法实践中,妇女在维权的同时往往因家庭和感情破裂而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单纯维权无法弥补她们受到的心理创伤,为此,市中院联合青岛市妇联共同成立了“家事心语工作室”,聘请心理专家对女性当事人提供心理疏导,目前该工作室介入的2起纠纷均“案结事了”。当天,该工作室举行了成立仪式。

  近年来,市中院的妇女维权工作可谓有声有色,不仅在民五庭专门成立了妇女维权合议庭,还在2012年开全省之先河,率先实施家庭暴力“禁止令”制度,禁止施暴人在受害人200米范围内活动。该“禁止令”实施至今,尚未发生一起施暴人继续实施家暴的情况。

  成立妇女维权合议庭  调判纠纷“有一套”

  2010年6月,市中院专门在民五庭成立了妇女维权合议庭,挑选工作经验丰富、善于调解的法官担任合议庭成员。3年多来,该合议庭共化解家庭纠纷1600余起,涉案标的额达2600余万元。

  俗话说“家和万事兴”,与判决相比调解在维护家庭和睦、缓和家庭矛盾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除做好常规审判调解外,市中院民五庭还特意聘请妇联和其他行业中热心妇女工作的女性担任人民陪审员,负责调解工作,其中,妇联共参与调解67起纠纷,成功率在三分之二以上。“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妇女,特别是没有工作的家庭妇女因经济困难等原因,在遭受侵权后无力诉诸法律。为维护这部分弱势群体的权益,我们与青岛市司法局联合提供法律援助,仅2013年一年就为623起案件中的女性当事人减免或缓交诉讼费11.2万元。”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庭长秦艳华介绍。

  全省首发家暴“禁止令” 证据缺乏致家暴难认定

  在起诉到法院的离婚案件中,超过三分之一涉及家庭暴力问题,但家暴在审判中的认定率几乎为零。“以我院受理的二审离婚案件为例,2011年一起家暴案件也没认定,2012年认定了2起,2013年认定了1起,缺乏证据是导致家暴行为难以被认定的最主要原因。”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副庭长姜蓉告诉记者,“民事诉讼要求‘谁主张谁举证’,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大多数家暴受害人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顾虑,在遭受暴力行为后没有及时报警,也未到妇联等部门求助,甚至觉得伤情不重连医院也没去,这样在庭审中就会面临无证可举,最终‘自吞苦果’的局面。”

  对于家暴取证方式,姜蓉介绍可以及时报警,留下报警记录,也可以到妇联、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求助,便于这些部门留下第一手资料以备诉讼之用。“报警记录、妇联和街道办事处的证明、就诊病例、伤情鉴定报告等都是证明存在家暴的间接证据,家暴受害人一定要有取证意识,使各种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避免‘白吃亏’的情况。”姜蓉说。依据法律规定,家暴受害人有两种法律救济方式: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要求或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求予以倾斜。

  2012年,市中院制定了《关于婚姻家庭案件中实施家庭暴力“禁止令”的意见》,首开全省先河。“禁止令”不允许施暴人在受害人200米范围内活动,使受害人有了“护身符”。“‘禁止令’并不影响日常生活,只是在施暴人威胁实施暴力时发挥作用。此时,受害人可以命令施暴人保持安全距离,如果施暴人不听,受害人可以联系办案法官,办案法官将对施暴人处以训诫或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施暴人将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目前,还没发生过一起法院发出‘禁止令’后施暴人拒不遵守的情况。”姜蓉解释。

  对言语暴力等是否属于家暴的问题,姜蓉坦言现行法律未对“冷暴力”作出规定,尚不属于家暴范围。“夫妻在日常生活中难免时常发生争执,一次两次的轻度施暴行为不属于家暴范畴,家暴必须是持续性的行为,持续的时间依具体案情而定。”姜蓉说。

  ◆链接  全市法院妇女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全市首例家暴“禁止令”案

  【案情】:赵某和安某是大学同学,两人在上学时就是一对甜蜜的情侣,毕业后,他们顺理成章地结婚建立自己的小家庭。但婚后的日子并不如想象般幸福,丈夫安某很快出现暴力倾向,妻子赵某忍无可忍,向法院起诉离婚。法官考虑到两人感情基础非常好,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于是反复做调解工作,力促和好。同时,为保护赵某的人身安全,法官向安某发出我市首张家暴“禁止令”,禁止安某在赵某200米范围内活动。在二审中,两人最终调解离婚,和平分手。

  【法官点评】:如今,家暴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如何在法律框架下保护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成为婚姻家庭审判需要关注的问题。“家暴中受害方往往是女性,女性遭受暴力行为后要注意保留证据并及时求助。”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庭长秦艳华说,“家暴‘禁止令’不仅能保障家暴受害人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安全,还能给予夫妻双方一段冷静期,以便能平静地审视婚姻关系,作出理性选择。”

  孙子死亡奶奶父亲争赔偿金

  【案情】:贾某在5岁时母亲因病去世,父亲贾某某再婚,贾某由奶奶李某抚养长大。多年后,贾某遭遇意外死亡,贾某某获得42万元赔偿金。李某认为自己把孙子养大,赔偿金应当归她所有,于是,一纸诉状将儿子贾某某推上被告席。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应分得一半赔偿金21万元。

  【法官点评】:“死亡赔偿金分配是法院审判工作中的一个难点,在大部分案件中,当事人数量多且关系亲密。对相对多弱势一方来说,他们不仅要经受失去亲人的痛苦,还要遭受与亲人对簿公堂的苦楚,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是否公平,对他们今后的生活乃至生存有重大影响。”秦艳华介绍。此案中,法院之所以作出如此判决,除了依据亲属关系的远近外,还考虑到李某与贾某共同生活多年的实际情况。给予老年妇女一定物质补偿,有助于她们在精神和经济方面尽快获得解脱,恢复生活常态。

  母亲起诉盼儿“常回家看看”

  【案情】:张老太已年逾七旬,育有4个子女。因家庭矛盾,次子刘某8年没踏进过老人的家门。由于年老体弱,张某经常生病住院,费用由其他子女分担,即便如此,高昂的医疗费还是让老人的生活有些捉襟见肘。无奈之下,老人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赡养费。

  【法官点评】:赡养案件处理的是家庭内部矛盾,争议的不仅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还涉及深层次的感情、心理等复杂因素。作为子女不能忽视、冷落老人尤其是独居老人。此案中,年迈的老母在庭审中,刘某主张母亲有退休金,不需要子女赡养。“我是下岗职工,生活很困难,没能力赡养老人。”刘某声称。为维护一家人的亲情,法官多次上门作思想工作,此案最终调解结案,刘某与母亲消除了隔阂,同意支付赡养费并按时“回家看看”。亲一再声明:“我不要多少钱,就想子女常回家看看。”“‘常回家看看’入法启示我们孝敬父母不仅要有物质供养,更要有精神关爱和心灵抚慰,这既是法定义务,也是道德责任。”秦艳华表示。

  丈夫去世媳妇“顺走”婆婆卖房款

  【案情】:高某和宋某是婆媳,婆婆宋某原有一套房屋,为买一套面积大点的房子和儿子、儿媳同住,她委托媳妇高某将老房子卖掉。高某很快以21万元出手,其中1万元定金由高某收下,19万元房款存在宋某名下,尾款1万元现金由宋某收取。但老房子卖掉不久,宋某的儿子不幸因车祸死亡,就在她深陷痛苦之时,高某拿着宋某的身份证和存折偷偷将19万元转账到自己名下。对此,宋某曾多次要求归还,高某不仅分文不还,还坚称是宋某把钱赠送给自己的。无奈之下,宋某只得诉诸法律。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老年丧子,晚年既没人照顾,也无其他房屋可供居住。高某没有证据证明宋某将房屋或房款赠与高某,遂判决高某返还20万元卖房款。

  【法官点评】:此案中,宋某出于亲情和信任,将自己唯一的房屋委托高某出售,这笔卖房款应归宋某所有。宋某年事已高,唯一的儿子因故去世,作为儿媳的高某不仅不继续赡养老人,还强占了老人的卖房款,其行为应受到谴责。法院以事实和伦理道德为依据作出判决,维护了老年妇女的合法权益。

  心理干预帮夫妻消除隔阂

  【案情】:李某和钟某经过长期恋爱在2005年登记结婚,李某是初婚,钟某系再婚,两人婚后生育一个男孩。但儿子出生给这个家庭带来的快乐没能持续多久,两人经常因照顾孩子等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妻子李某为此离家出走很长一段时间,并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坚决要求离婚。丈夫钟某虽然怀疑妻子有外遇,但念及两人的感情基础和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为此,两人闹上法庭。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不准离婚,李某随后提起上诉。二审法官在接触中,发现李某和钟某的想法都很极端,于是,征得两人同意后,聘请心理专家进行心理干预。

  【法官点评】:心理干预在处理家庭纠纷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对当事人的心理疏导和耐心解释,能够分析和把握当事人的诉讼动机和需求,引导当事人理性解决纠纷,避免一时冲动带来的恶果,同时,还有利于法官找准“案结事了”的突破口。此案中,通过法官和心理专家联合做工作,取得了双方的信任,李某和钟某解开了心结,消除了不理智想法。虽然终审判决不准离婚,但两人对判决结果均表示理解和接受。

  离婚须妥善安置患病子女

  【案情】:王某与马某在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王某某。王某某3岁时被确诊为先天性自闭症,夫妻两人因此感情逐渐变淡,最终起诉离婚。庭审中,王某和马某均同意离婚,但都不愿意孩子跟随自己生活。鉴于孩子未能妥善安置,法院一审判决两人不准离婚。在二审期间,经法官耐心劝导,王某和马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协商孩子由父亲王某抚养,母亲马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定期陪伴、照顾孩子,法院就此调解结案。

  【法官点评】:“‘没有父母的爱培养出来的孩子,往往是有缺陷的人’,夫妻双方应对下一代尽到充分抚养义务。此案中,王某和马某都拒绝接纳生病的孩子,在此情况下如果单纯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不利于孩子的治疗和成长,势必会对孩子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也违背《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和社会道德。”秦艳华说。

  助农村妇女离婚后获得帮助

  【案情】:1990年谭某和苟某经人介绍登记结婚,两人均是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4间婚房是谭某婚前分家所得的财产。但这段婚姻没能一直维持下去,在共同生活了近20年后,两人因离婚对簿公堂。庭审中,法官考虑到苟某是农村妇女,且年近六旬,没有任何经济收入和住房,属于法律规定的生活困难的情形,加之两人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于是判决谭某给付给苟某一间住房。

  【法官点评】: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予以适当帮助。司法实践中,该规定主要适用于离婚案件中的女方当事人,尤其是生活在农村的中老年妇女。“离婚时,妇女多处于经济弱势地位,许多人面临净身出户、无处栖身的窘境。为保障妇女的生活,《婚姻法》在修订时增加了这项经济帮助制度。”秦艳华表示。

  未安置好精神病配偶不能离婚

  【案情】:2006年,王某和曲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09年,曲某不幸罹患精神分裂症,构成精神二级伤残,为此两人分居至今。曲某患病后,王某曾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

  【法官点评】:我国法律规定,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法院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考虑患者的治疗和生活安置。原则上,原来夫妻感情较好,结婚多年生育有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婚为宜。如果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经无法维系的,在对方当事人、患者亲属或有关单位安排好患者的生活、医疗和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此案中,曲某患有精神病尚未治愈,如王某坚持离婚,应先对曲某今后的生活和治疗作出妥善安置,否则,法院将不准双方离婚。

  八旬老人离婚房屋归属起争执

  【案情】:张老太和尹老汉20多年前再婚,现均已80多岁。两人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立下公证遗嘱,写明待两人去世后该房屋由尹老汉的亲生女儿、张老太的继女李某继承,此后,两位老人又签订《赠与合同》,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如今,尹老汉起诉要求离婚,导致张老太要求撤销《赠与合同》。此案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经派出所、居委会和老龄委等多次调解,两人一直无法和好。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张老太对此十分不满,曾四处反映意见,并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法官做了大量工作,最终李某同意向张老太支付一部分经济补偿,此案圆满结案。拿到调解书后,张老太老泪纵横,激动得要向法官下跪,感叹:“我遇上了好法官啊!”

  【法官点评】:从法律上看,原审判决正确,但此案涉及老年妇女的生活和健康,又是社会关注的案件,因此,办案结果既要合法又要合理。为此,办案法官反复到张老太的住处了解她的想法和实际困难,帮她烧水、做饭、整理房间,并多次找到两人各自的亲生儿女做工作,希望得到他们的帮助。最终,促成双方和解,圆满结案。

  法院妇联帮丧偶妇女讨回赔偿

  【案情】:马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被撞身亡,留下没有工作的妻子李某、两个年幼的孩子和年迈的父母。事故发生后,李某曾多次与肇事方和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迟迟没有结果,她只好诉诸法律。但庭审中,肇事方仍拒绝赔偿且说话很冲,这使得李某情绪十分激动,一度穿着孝服到法院哭闹。考虑到李某一个人既要照顾孩子又要赡养公婆,法院为她启动了“绿色通道”,并减免了诉讼费,还联系妇联和当地民政部门一起为马某的父母办理了低保。在法官多次沟通协调下,保险公司和肇事方同意履行赔偿义务,李某也为自己的过激举动承认了错误。

  【法官点评】:此案调解后,李某分别给法院和妇联送去感谢信,感谢给了她生活下去的希望。“近年来,为维护生活困难妇女的权益,法院和妇联已联合调解多起疑难案件。”秦艳华表示。

《青岛财经日报》:市中院昨公布妇女维权十大案例

来源:
2014年03月27日

  昨日,在第104个三八妇女节即将到来之际,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全市法院妇女维权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件几乎涉及婚姻家庭纠纷的方方面面,十分具有代表性。在司法实践中,妇女在维权的同时往往因家庭和感情破裂而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单纯维权无法弥补她们受到的心理创伤,为此,市中院联合青岛市妇联共同成立了“家事心语工作室”,聘请心理专家对女性当事人提供心理疏导,目前该工作室介入的2起纠纷均“案结事了”。当天,该工作室举行了成立仪式。

  近年来,市中院的妇女维权工作可谓有声有色,不仅在民五庭专门成立了妇女维权合议庭,还在2012年开全省之先河,率先实施家庭暴力“禁止令”制度,禁止施暴人在受害人200米范围内活动。该“禁止令”实施至今,尚未发生一起施暴人继续实施家暴的情况。

  成立妇女维权合议庭  调判纠纷“有一套”

  2010年6月,市中院专门在民五庭成立了妇女维权合议庭,挑选工作经验丰富、善于调解的法官担任合议庭成员。3年多来,该合议庭共化解家庭纠纷1600余起,涉案标的额达2600余万元。

  俗话说“家和万事兴”,与判决相比调解在维护家庭和睦、缓和家庭矛盾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除做好常规审判调解外,市中院民五庭还特意聘请妇联和其他行业中热心妇女工作的女性担任人民陪审员,负责调解工作,其中,妇联共参与调解67起纠纷,成功率在三分之二以上。“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妇女,特别是没有工作的家庭妇女因经济困难等原因,在遭受侵权后无力诉诸法律。为维护这部分弱势群体的权益,我们与青岛市司法局联合提供法律援助,仅2013年一年就为623起案件中的女性当事人减免或缓交诉讼费11.2万元。”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庭长秦艳华介绍。

  全省首发家暴“禁止令” 证据缺乏致家暴难认定

  在起诉到法院的离婚案件中,超过三分之一涉及家庭暴力问题,但家暴在审判中的认定率几乎为零。“以我院受理的二审离婚案件为例,2011年一起家暴案件也没认定,2012年认定了2起,2013年认定了1起,缺乏证据是导致家暴行为难以被认定的最主要原因。”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副庭长姜蓉告诉记者,“民事诉讼要求‘谁主张谁举证’,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大多数家暴受害人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顾虑,在遭受暴力行为后没有及时报警,也未到妇联等部门求助,甚至觉得伤情不重连医院也没去,这样在庭审中就会面临无证可举,最终‘自吞苦果’的局面。”

  对于家暴取证方式,姜蓉介绍可以及时报警,留下报警记录,也可以到妇联、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求助,便于这些部门留下第一手资料以备诉讼之用。“报警记录、妇联和街道办事处的证明、就诊病例、伤情鉴定报告等都是证明存在家暴的间接证据,家暴受害人一定要有取证意识,使各种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避免‘白吃亏’的情况。”姜蓉说。依据法律规定,家暴受害人有两种法律救济方式: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要求或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求予以倾斜。

  2012年,市中院制定了《关于婚姻家庭案件中实施家庭暴力“禁止令”的意见》,首开全省先河。“禁止令”不允许施暴人在受害人200米范围内活动,使受害人有了“护身符”。“‘禁止令’并不影响日常生活,只是在施暴人威胁实施暴力时发挥作用。此时,受害人可以命令施暴人保持安全距离,如果施暴人不听,受害人可以联系办案法官,办案法官将对施暴人处以训诫或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施暴人将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目前,还没发生过一起法院发出‘禁止令’后施暴人拒不遵守的情况。”姜蓉解释。

  对言语暴力等是否属于家暴的问题,姜蓉坦言现行法律未对“冷暴力”作出规定,尚不属于家暴范围。“夫妻在日常生活中难免时常发生争执,一次两次的轻度施暴行为不属于家暴范畴,家暴必须是持续性的行为,持续的时间依具体案情而定。”姜蓉说。

  ◆链接  全市法院妇女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全市首例家暴“禁止令”案

  【案情】:赵某和安某是大学同学,两人在上学时就是一对甜蜜的情侣,毕业后,他们顺理成章地结婚建立自己的小家庭。但婚后的日子并不如想象般幸福,丈夫安某很快出现暴力倾向,妻子赵某忍无可忍,向法院起诉离婚。法官考虑到两人感情基础非常好,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于是反复做调解工作,力促和好。同时,为保护赵某的人身安全,法官向安某发出我市首张家暴“禁止令”,禁止安某在赵某200米范围内活动。在二审中,两人最终调解离婚,和平分手。

  【法官点评】:如今,家暴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如何在法律框架下保护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成为婚姻家庭审判需要关注的问题。“家暴中受害方往往是女性,女性遭受暴力行为后要注意保留证据并及时求助。”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庭长秦艳华说,“家暴‘禁止令’不仅能保障家暴受害人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安全,还能给予夫妻双方一段冷静期,以便能平静地审视婚姻关系,作出理性选择。”

  孙子死亡奶奶父亲争赔偿金

  【案情】:贾某在5岁时母亲因病去世,父亲贾某某再婚,贾某由奶奶李某抚养长大。多年后,贾某遭遇意外死亡,贾某某获得42万元赔偿金。李某认为自己把孙子养大,赔偿金应当归她所有,于是,一纸诉状将儿子贾某某推上被告席。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应分得一半赔偿金21万元。

  【法官点评】:“死亡赔偿金分配是法院审判工作中的一个难点,在大部分案件中,当事人数量多且关系亲密。对相对多弱势一方来说,他们不仅要经受失去亲人的痛苦,还要遭受与亲人对簿公堂的苦楚,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是否公平,对他们今后的生活乃至生存有重大影响。”秦艳华介绍。此案中,法院之所以作出如此判决,除了依据亲属关系的远近外,还考虑到李某与贾某共同生活多年的实际情况。给予老年妇女一定物质补偿,有助于她们在精神和经济方面尽快获得解脱,恢复生活常态。

  母亲起诉盼儿“常回家看看”

  【案情】:张老太已年逾七旬,育有4个子女。因家庭矛盾,次子刘某8年没踏进过老人的家门。由于年老体弱,张某经常生病住院,费用由其他子女分担,即便如此,高昂的医疗费还是让老人的生活有些捉襟见肘。无奈之下,老人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赡养费。

  【法官点评】:赡养案件处理的是家庭内部矛盾,争议的不仅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还涉及深层次的感情、心理等复杂因素。作为子女不能忽视、冷落老人尤其是独居老人。此案中,年迈的老母在庭审中,刘某主张母亲有退休金,不需要子女赡养。“我是下岗职工,生活很困难,没能力赡养老人。”刘某声称。为维护一家人的亲情,法官多次上门作思想工作,此案最终调解结案,刘某与母亲消除了隔阂,同意支付赡养费并按时“回家看看”。亲一再声明:“我不要多少钱,就想子女常回家看看。”“‘常回家看看’入法启示我们孝敬父母不仅要有物质供养,更要有精神关爱和心灵抚慰,这既是法定义务,也是道德责任。”秦艳华表示。

  丈夫去世媳妇“顺走”婆婆卖房款

  【案情】:高某和宋某是婆媳,婆婆宋某原有一套房屋,为买一套面积大点的房子和儿子、儿媳同住,她委托媳妇高某将老房子卖掉。高某很快以21万元出手,其中1万元定金由高某收下,19万元房款存在宋某名下,尾款1万元现金由宋某收取。但老房子卖掉不久,宋某的儿子不幸因车祸死亡,就在她深陷痛苦之时,高某拿着宋某的身份证和存折偷偷将19万元转账到自己名下。对此,宋某曾多次要求归还,高某不仅分文不还,还坚称是宋某把钱赠送给自己的。无奈之下,宋某只得诉诸法律。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老年丧子,晚年既没人照顾,也无其他房屋可供居住。高某没有证据证明宋某将房屋或房款赠与高某,遂判决高某返还20万元卖房款。

  【法官点评】:此案中,宋某出于亲情和信任,将自己唯一的房屋委托高某出售,这笔卖房款应归宋某所有。宋某年事已高,唯一的儿子因故去世,作为儿媳的高某不仅不继续赡养老人,还强占了老人的卖房款,其行为应受到谴责。法院以事实和伦理道德为依据作出判决,维护了老年妇女的合法权益。

  心理干预帮夫妻消除隔阂

  【案情】:李某和钟某经过长期恋爱在2005年登记结婚,李某是初婚,钟某系再婚,两人婚后生育一个男孩。但儿子出生给这个家庭带来的快乐没能持续多久,两人经常因照顾孩子等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妻子李某为此离家出走很长一段时间,并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坚决要求离婚。丈夫钟某虽然怀疑妻子有外遇,但念及两人的感情基础和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为此,两人闹上法庭。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不准离婚,李某随后提起上诉。二审法官在接触中,发现李某和钟某的想法都很极端,于是,征得两人同意后,聘请心理专家进行心理干预。

  【法官点评】:心理干预在处理家庭纠纷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对当事人的心理疏导和耐心解释,能够分析和把握当事人的诉讼动机和需求,引导当事人理性解决纠纷,避免一时冲动带来的恶果,同时,还有利于法官找准“案结事了”的突破口。此案中,通过法官和心理专家联合做工作,取得了双方的信任,李某和钟某解开了心结,消除了不理智想法。虽然终审判决不准离婚,但两人对判决结果均表示理解和接受。

  离婚须妥善安置患病子女

  【案情】:王某与马某在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王某某。王某某3岁时被确诊为先天性自闭症,夫妻两人因此感情逐渐变淡,最终起诉离婚。庭审中,王某和马某均同意离婚,但都不愿意孩子跟随自己生活。鉴于孩子未能妥善安置,法院一审判决两人不准离婚。在二审期间,经法官耐心劝导,王某和马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协商孩子由父亲王某抚养,母亲马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定期陪伴、照顾孩子,法院就此调解结案。

  【法官点评】:“‘没有父母的爱培养出来的孩子,往往是有缺陷的人’,夫妻双方应对下一代尽到充分抚养义务。此案中,王某和马某都拒绝接纳生病的孩子,在此情况下如果单纯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不利于孩子的治疗和成长,势必会对孩子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也违背《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和社会道德。”秦艳华说。

  助农村妇女离婚后获得帮助

  【案情】:1990年谭某和苟某经人介绍登记结婚,两人均是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4间婚房是谭某婚前分家所得的财产。但这段婚姻没能一直维持下去,在共同生活了近20年后,两人因离婚对簿公堂。庭审中,法官考虑到苟某是农村妇女,且年近六旬,没有任何经济收入和住房,属于法律规定的生活困难的情形,加之两人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于是判决谭某给付给苟某一间住房。

  【法官点评】: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予以适当帮助。司法实践中,该规定主要适用于离婚案件中的女方当事人,尤其是生活在农村的中老年妇女。“离婚时,妇女多处于经济弱势地位,许多人面临净身出户、无处栖身的窘境。为保障妇女的生活,《婚姻法》在修订时增加了这项经济帮助制度。”秦艳华表示。

  未安置好精神病配偶不能离婚

  【案情】:2006年,王某和曲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09年,曲某不幸罹患精神分裂症,构成精神二级伤残,为此两人分居至今。曲某患病后,王某曾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

  【法官点评】:我国法律规定,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法院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考虑患者的治疗和生活安置。原则上,原来夫妻感情较好,结婚多年生育有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婚为宜。如果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经无法维系的,在对方当事人、患者亲属或有关单位安排好患者的生活、医疗和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此案中,曲某患有精神病尚未治愈,如王某坚持离婚,应先对曲某今后的生活和治疗作出妥善安置,否则,法院将不准双方离婚。

  八旬老人离婚房屋归属起争执

  【案情】:张老太和尹老汉20多年前再婚,现均已80多岁。两人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立下公证遗嘱,写明待两人去世后该房屋由尹老汉的亲生女儿、张老太的继女李某继承,此后,两位老人又签订《赠与合同》,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如今,尹老汉起诉要求离婚,导致张老太要求撤销《赠与合同》。此案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经派出所、居委会和老龄委等多次调解,两人一直无法和好。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张老太对此十分不满,曾四处反映意见,并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法官做了大量工作,最终李某同意向张老太支付一部分经济补偿,此案圆满结案。拿到调解书后,张老太老泪纵横,激动得要向法官下跪,感叹:“我遇上了好法官啊!”

  【法官点评】:从法律上看,原审判决正确,但此案涉及老年妇女的生活和健康,又是社会关注的案件,因此,办案结果既要合法又要合理。为此,办案法官反复到张老太的住处了解她的想法和实际困难,帮她烧水、做饭、整理房间,并多次找到两人各自的亲生儿女做工作,希望得到他们的帮助。最终,促成双方和解,圆满结案。

  法院妇联帮丧偶妇女讨回赔偿

  【案情】:马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被撞身亡,留下没有工作的妻子李某、两个年幼的孩子和年迈的父母。事故发生后,李某曾多次与肇事方和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迟迟没有结果,她只好诉诸法律。但庭审中,肇事方仍拒绝赔偿且说话很冲,这使得李某情绪十分激动,一度穿着孝服到法院哭闹。考虑到李某一个人既要照顾孩子又要赡养公婆,法院为她启动了“绿色通道”,并减免了诉讼费,还联系妇联和当地民政部门一起为马某的父母办理了低保。在法官多次沟通协调下,保险公司和肇事方同意履行赔偿义务,李某也为自己的过激举动承认了错误。

  【法官点评】:此案调解后,李某分别给法院和妇联送去感谢信,感谢给了她生活下去的希望。“近年来,为维护生活困难妇女的权益,法院和妇联已联合调解多起疑难案件。”秦艳华表示。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QINGDAO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青岛财经日报》:市中院昨公布妇女维权十大案例

2014年03月27日
作者:高峰 时满鑫 吕佼 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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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在第104个三八妇女节即将到来之际,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全市法院妇女维权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件几乎涉及婚姻家庭纠纷的方方面面,十分具有代表性。在司法实践中,妇女在维权的同时往往因家庭和感情破裂而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单纯维权无法弥补她们受到的心理创伤,为此,市中院联合青岛市妇联共同成立了“家事心语工作室”,聘请心理专家对女性当事人提供心理疏导,目前该工作室介入的2起纠纷均“案结事了”。当天,该工作室举行了成立仪式。

  近年来,市中院的妇女维权工作可谓有声有色,不仅在民五庭专门成立了妇女维权合议庭,还在2012年开全省之先河,率先实施家庭暴力“禁止令”制度,禁止施暴人在受害人200米范围内活动。该“禁止令”实施至今,尚未发生一起施暴人继续实施家暴的情况。

  成立妇女维权合议庭  调判纠纷“有一套”

  2010年6月,市中院专门在民五庭成立了妇女维权合议庭,挑选工作经验丰富、善于调解的法官担任合议庭成员。3年多来,该合议庭共化解家庭纠纷1600余起,涉案标的额达2600余万元。

  俗话说“家和万事兴”,与判决相比调解在维护家庭和睦、缓和家庭矛盾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除做好常规审判调解外,市中院民五庭还特意聘请妇联和其他行业中热心妇女工作的女性担任人民陪审员,负责调解工作,其中,妇联共参与调解67起纠纷,成功率在三分之二以上。“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妇女,特别是没有工作的家庭妇女因经济困难等原因,在遭受侵权后无力诉诸法律。为维护这部分弱势群体的权益,我们与青岛市司法局联合提供法律援助,仅2013年一年就为623起案件中的女性当事人减免或缓交诉讼费11.2万元。”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庭长秦艳华介绍。

  全省首发家暴“禁止令” 证据缺乏致家暴难认定

  在起诉到法院的离婚案件中,超过三分之一涉及家庭暴力问题,但家暴在审判中的认定率几乎为零。“以我院受理的二审离婚案件为例,2011年一起家暴案件也没认定,2012年认定了2起,2013年认定了1起,缺乏证据是导致家暴行为难以被认定的最主要原因。”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副庭长姜蓉告诉记者,“民事诉讼要求‘谁主张谁举证’,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大多数家暴受害人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顾虑,在遭受暴力行为后没有及时报警,也未到妇联等部门求助,甚至觉得伤情不重连医院也没去,这样在庭审中就会面临无证可举,最终‘自吞苦果’的局面。”

  对于家暴取证方式,姜蓉介绍可以及时报警,留下报警记录,也可以到妇联、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求助,便于这些部门留下第一手资料以备诉讼之用。“报警记录、妇联和街道办事处的证明、就诊病例、伤情鉴定报告等都是证明存在家暴的间接证据,家暴受害人一定要有取证意识,使各种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避免‘白吃亏’的情况。”姜蓉说。依据法律规定,家暴受害人有两种法律救济方式: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要求或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求予以倾斜。

  2012年,市中院制定了《关于婚姻家庭案件中实施家庭暴力“禁止令”的意见》,首开全省先河。“禁止令”不允许施暴人在受害人200米范围内活动,使受害人有了“护身符”。“‘禁止令’并不影响日常生活,只是在施暴人威胁实施暴力时发挥作用。此时,受害人可以命令施暴人保持安全距离,如果施暴人不听,受害人可以联系办案法官,办案法官将对施暴人处以训诫或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施暴人将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目前,还没发生过一起法院发出‘禁止令’后施暴人拒不遵守的情况。”姜蓉解释。

  对言语暴力等是否属于家暴的问题,姜蓉坦言现行法律未对“冷暴力”作出规定,尚不属于家暴范围。“夫妻在日常生活中难免时常发生争执,一次两次的轻度施暴行为不属于家暴范畴,家暴必须是持续性的行为,持续的时间依具体案情而定。”姜蓉说。

  ◆链接  全市法院妇女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全市首例家暴“禁止令”案

  【案情】:赵某和安某是大学同学,两人在上学时就是一对甜蜜的情侣,毕业后,他们顺理成章地结婚建立自己的小家庭。但婚后的日子并不如想象般幸福,丈夫安某很快出现暴力倾向,妻子赵某忍无可忍,向法院起诉离婚。法官考虑到两人感情基础非常好,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于是反复做调解工作,力促和好。同时,为保护赵某的人身安全,法官向安某发出我市首张家暴“禁止令”,禁止安某在赵某200米范围内活动。在二审中,两人最终调解离婚,和平分手。

  【法官点评】:如今,家暴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如何在法律框架下保护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成为婚姻家庭审判需要关注的问题。“家暴中受害方往往是女性,女性遭受暴力行为后要注意保留证据并及时求助。”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庭长秦艳华说,“家暴‘禁止令’不仅能保障家暴受害人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安全,还能给予夫妻双方一段冷静期,以便能平静地审视婚姻关系,作出理性选择。”

  孙子死亡奶奶父亲争赔偿金

  【案情】:贾某在5岁时母亲因病去世,父亲贾某某再婚,贾某由奶奶李某抚养长大。多年后,贾某遭遇意外死亡,贾某某获得42万元赔偿金。李某认为自己把孙子养大,赔偿金应当归她所有,于是,一纸诉状将儿子贾某某推上被告席。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应分得一半赔偿金21万元。

  【法官点评】:“死亡赔偿金分配是法院审判工作中的一个难点,在大部分案件中,当事人数量多且关系亲密。对相对多弱势一方来说,他们不仅要经受失去亲人的痛苦,还要遭受与亲人对簿公堂的苦楚,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是否公平,对他们今后的生活乃至生存有重大影响。”秦艳华介绍。此案中,法院之所以作出如此判决,除了依据亲属关系的远近外,还考虑到李某与贾某共同生活多年的实际情况。给予老年妇女一定物质补偿,有助于她们在精神和经济方面尽快获得解脱,恢复生活常态。

  母亲起诉盼儿“常回家看看”

  【案情】:张老太已年逾七旬,育有4个子女。因家庭矛盾,次子刘某8年没踏进过老人的家门。由于年老体弱,张某经常生病住院,费用由其他子女分担,即便如此,高昂的医疗费还是让老人的生活有些捉襟见肘。无奈之下,老人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赡养费。

  【法官点评】:赡养案件处理的是家庭内部矛盾,争议的不仅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还涉及深层次的感情、心理等复杂因素。作为子女不能忽视、冷落老人尤其是独居老人。此案中,年迈的老母在庭审中,刘某主张母亲有退休金,不需要子女赡养。“我是下岗职工,生活很困难,没能力赡养老人。”刘某声称。为维护一家人的亲情,法官多次上门作思想工作,此案最终调解结案,刘某与母亲消除了隔阂,同意支付赡养费并按时“回家看看”。亲一再声明:“我不要多少钱,就想子女常回家看看。”“‘常回家看看’入法启示我们孝敬父母不仅要有物质供养,更要有精神关爱和心灵抚慰,这既是法定义务,也是道德责任。”秦艳华表示。

  丈夫去世媳妇“顺走”婆婆卖房款

  【案情】:高某和宋某是婆媳,婆婆宋某原有一套房屋,为买一套面积大点的房子和儿子、儿媳同住,她委托媳妇高某将老房子卖掉。高某很快以21万元出手,其中1万元定金由高某收下,19万元房款存在宋某名下,尾款1万元现金由宋某收取。但老房子卖掉不久,宋某的儿子不幸因车祸死亡,就在她深陷痛苦之时,高某拿着宋某的身份证和存折偷偷将19万元转账到自己名下。对此,宋某曾多次要求归还,高某不仅分文不还,还坚称是宋某把钱赠送给自己的。无奈之下,宋某只得诉诸法律。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老年丧子,晚年既没人照顾,也无其他房屋可供居住。高某没有证据证明宋某将房屋或房款赠与高某,遂判决高某返还20万元卖房款。

  【法官点评】:此案中,宋某出于亲情和信任,将自己唯一的房屋委托高某出售,这笔卖房款应归宋某所有。宋某年事已高,唯一的儿子因故去世,作为儿媳的高某不仅不继续赡养老人,还强占了老人的卖房款,其行为应受到谴责。法院以事实和伦理道德为依据作出判决,维护了老年妇女的合法权益。

  心理干预帮夫妻消除隔阂

  【案情】:李某和钟某经过长期恋爱在2005年登记结婚,李某是初婚,钟某系再婚,两人婚后生育一个男孩。但儿子出生给这个家庭带来的快乐没能持续多久,两人经常因照顾孩子等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妻子李某为此离家出走很长一段时间,并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坚决要求离婚。丈夫钟某虽然怀疑妻子有外遇,但念及两人的感情基础和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为此,两人闹上法庭。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不准离婚,李某随后提起上诉。二审法官在接触中,发现李某和钟某的想法都很极端,于是,征得两人同意后,聘请心理专家进行心理干预。

  【法官点评】:心理干预在处理家庭纠纷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对当事人的心理疏导和耐心解释,能够分析和把握当事人的诉讼动机和需求,引导当事人理性解决纠纷,避免一时冲动带来的恶果,同时,还有利于法官找准“案结事了”的突破口。此案中,通过法官和心理专家联合做工作,取得了双方的信任,李某和钟某解开了心结,消除了不理智想法。虽然终审判决不准离婚,但两人对判决结果均表示理解和接受。

  离婚须妥善安置患病子女

  【案情】:王某与马某在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王某某。王某某3岁时被确诊为先天性自闭症,夫妻两人因此感情逐渐变淡,最终起诉离婚。庭审中,王某和马某均同意离婚,但都不愿意孩子跟随自己生活。鉴于孩子未能妥善安置,法院一审判决两人不准离婚。在二审期间,经法官耐心劝导,王某和马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协商孩子由父亲王某抚养,母亲马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定期陪伴、照顾孩子,法院就此调解结案。

  【法官点评】:“‘没有父母的爱培养出来的孩子,往往是有缺陷的人’,夫妻双方应对下一代尽到充分抚养义务。此案中,王某和马某都拒绝接纳生病的孩子,在此情况下如果单纯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不利于孩子的治疗和成长,势必会对孩子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也违背《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和社会道德。”秦艳华说。

  助农村妇女离婚后获得帮助

  【案情】:1990年谭某和苟某经人介绍登记结婚,两人均是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4间婚房是谭某婚前分家所得的财产。但这段婚姻没能一直维持下去,在共同生活了近20年后,两人因离婚对簿公堂。庭审中,法官考虑到苟某是农村妇女,且年近六旬,没有任何经济收入和住房,属于法律规定的生活困难的情形,加之两人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于是判决谭某给付给苟某一间住房。

  【法官点评】: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予以适当帮助。司法实践中,该规定主要适用于离婚案件中的女方当事人,尤其是生活在农村的中老年妇女。“离婚时,妇女多处于经济弱势地位,许多人面临净身出户、无处栖身的窘境。为保障妇女的生活,《婚姻法》在修订时增加了这项经济帮助制度。”秦艳华表示。

  未安置好精神病配偶不能离婚

  【案情】:2006年,王某和曲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09年,曲某不幸罹患精神分裂症,构成精神二级伤残,为此两人分居至今。曲某患病后,王某曾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

  【法官点评】:我国法律规定,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法院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考虑患者的治疗和生活安置。原则上,原来夫妻感情较好,结婚多年生育有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婚为宜。如果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经无法维系的,在对方当事人、患者亲属或有关单位安排好患者的生活、医疗和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此案中,曲某患有精神病尚未治愈,如王某坚持离婚,应先对曲某今后的生活和治疗作出妥善安置,否则,法院将不准双方离婚。

  八旬老人离婚房屋归属起争执

  【案情】:张老太和尹老汉20多年前再婚,现均已80多岁。两人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立下公证遗嘱,写明待两人去世后该房屋由尹老汉的亲生女儿、张老太的继女李某继承,此后,两位老人又签订《赠与合同》,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如今,尹老汉起诉要求离婚,导致张老太要求撤销《赠与合同》。此案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经派出所、居委会和老龄委等多次调解,两人一直无法和好。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张老太对此十分不满,曾四处反映意见,并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法官做了大量工作,最终李某同意向张老太支付一部分经济补偿,此案圆满结案。拿到调解书后,张老太老泪纵横,激动得要向法官下跪,感叹:“我遇上了好法官啊!”

  【法官点评】:从法律上看,原审判决正确,但此案涉及老年妇女的生活和健康,又是社会关注的案件,因此,办案结果既要合法又要合理。为此,办案法官反复到张老太的住处了解她的想法和实际困难,帮她烧水、做饭、整理房间,并多次找到两人各自的亲生儿女做工作,希望得到他们的帮助。最终,促成双方和解,圆满结案。

  法院妇联帮丧偶妇女讨回赔偿

  【案情】:马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被撞身亡,留下没有工作的妻子李某、两个年幼的孩子和年迈的父母。事故发生后,李某曾多次与肇事方和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迟迟没有结果,她只好诉诸法律。但庭审中,肇事方仍拒绝赔偿且说话很冲,这使得李某情绪十分激动,一度穿着孝服到法院哭闹。考虑到李某一个人既要照顾孩子又要赡养公婆,法院为她启动了“绿色通道”,并减免了诉讼费,还联系妇联和当地民政部门一起为马某的父母办理了低保。在法官多次沟通协调下,保险公司和肇事方同意履行赔偿义务,李某也为自己的过激举动承认了错误。

  【法官点评】:此案调解后,李某分别给法院和妇联送去感谢信,感谢给了她生活下去的希望。“近年来,为维护生活困难妇女的权益,法院和妇联已联合调解多起疑难案件。”秦艳华表示。

《青岛财经日报》:市中院昨公布妇女维权十大案例

来源:
2014年03月27日

  昨日,在第104个三八妇女节即将到来之际,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全市法院妇女维权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件几乎涉及婚姻家庭纠纷的方方面面,十分具有代表性。在司法实践中,妇女在维权的同时往往因家庭和感情破裂而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单纯维权无法弥补她们受到的心理创伤,为此,市中院联合青岛市妇联共同成立了“家事心语工作室”,聘请心理专家对女性当事人提供心理疏导,目前该工作室介入的2起纠纷均“案结事了”。当天,该工作室举行了成立仪式。

  近年来,市中院的妇女维权工作可谓有声有色,不仅在民五庭专门成立了妇女维权合议庭,还在2012年开全省之先河,率先实施家庭暴力“禁止令”制度,禁止施暴人在受害人200米范围内活动。该“禁止令”实施至今,尚未发生一起施暴人继续实施家暴的情况。

  成立妇女维权合议庭  调判纠纷“有一套”

  2010年6月,市中院专门在民五庭成立了妇女维权合议庭,挑选工作经验丰富、善于调解的法官担任合议庭成员。3年多来,该合议庭共化解家庭纠纷1600余起,涉案标的额达2600余万元。

  俗话说“家和万事兴”,与判决相比调解在维护家庭和睦、缓和家庭矛盾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除做好常规审判调解外,市中院民五庭还特意聘请妇联和其他行业中热心妇女工作的女性担任人民陪审员,负责调解工作,其中,妇联共参与调解67起纠纷,成功率在三分之二以上。“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妇女,特别是没有工作的家庭妇女因经济困难等原因,在遭受侵权后无力诉诸法律。为维护这部分弱势群体的权益,我们与青岛市司法局联合提供法律援助,仅2013年一年就为623起案件中的女性当事人减免或缓交诉讼费11.2万元。”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庭长秦艳华介绍。

  全省首发家暴“禁止令” 证据缺乏致家暴难认定

  在起诉到法院的离婚案件中,超过三分之一涉及家庭暴力问题,但家暴在审判中的认定率几乎为零。“以我院受理的二审离婚案件为例,2011年一起家暴案件也没认定,2012年认定了2起,2013年认定了1起,缺乏证据是导致家暴行为难以被认定的最主要原因。”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副庭长姜蓉告诉记者,“民事诉讼要求‘谁主张谁举证’,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大多数家暴受害人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顾虑,在遭受暴力行为后没有及时报警,也未到妇联等部门求助,甚至觉得伤情不重连医院也没去,这样在庭审中就会面临无证可举,最终‘自吞苦果’的局面。”

  对于家暴取证方式,姜蓉介绍可以及时报警,留下报警记录,也可以到妇联、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求助,便于这些部门留下第一手资料以备诉讼之用。“报警记录、妇联和街道办事处的证明、就诊病例、伤情鉴定报告等都是证明存在家暴的间接证据,家暴受害人一定要有取证意识,使各种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避免‘白吃亏’的情况。”姜蓉说。依据法律规定,家暴受害人有两种法律救济方式: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要求或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求予以倾斜。

  2012年,市中院制定了《关于婚姻家庭案件中实施家庭暴力“禁止令”的意见》,首开全省先河。“禁止令”不允许施暴人在受害人200米范围内活动,使受害人有了“护身符”。“‘禁止令’并不影响日常生活,只是在施暴人威胁实施暴力时发挥作用。此时,受害人可以命令施暴人保持安全距离,如果施暴人不听,受害人可以联系办案法官,办案法官将对施暴人处以训诫或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施暴人将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目前,还没发生过一起法院发出‘禁止令’后施暴人拒不遵守的情况。”姜蓉解释。

  对言语暴力等是否属于家暴的问题,姜蓉坦言现行法律未对“冷暴力”作出规定,尚不属于家暴范围。“夫妻在日常生活中难免时常发生争执,一次两次的轻度施暴行为不属于家暴范畴,家暴必须是持续性的行为,持续的时间依具体案情而定。”姜蓉说。

  ◆链接  全市法院妇女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全市首例家暴“禁止令”案

  【案情】:赵某和安某是大学同学,两人在上学时就是一对甜蜜的情侣,毕业后,他们顺理成章地结婚建立自己的小家庭。但婚后的日子并不如想象般幸福,丈夫安某很快出现暴力倾向,妻子赵某忍无可忍,向法院起诉离婚。法官考虑到两人感情基础非常好,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于是反复做调解工作,力促和好。同时,为保护赵某的人身安全,法官向安某发出我市首张家暴“禁止令”,禁止安某在赵某200米范围内活动。在二审中,两人最终调解离婚,和平分手。

  【法官点评】:如今,家暴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如何在法律框架下保护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成为婚姻家庭审判需要关注的问题。“家暴中受害方往往是女性,女性遭受暴力行为后要注意保留证据并及时求助。”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庭长秦艳华说,“家暴‘禁止令’不仅能保障家暴受害人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安全,还能给予夫妻双方一段冷静期,以便能平静地审视婚姻关系,作出理性选择。”

  孙子死亡奶奶父亲争赔偿金

  【案情】:贾某在5岁时母亲因病去世,父亲贾某某再婚,贾某由奶奶李某抚养长大。多年后,贾某遭遇意外死亡,贾某某获得42万元赔偿金。李某认为自己把孙子养大,赔偿金应当归她所有,于是,一纸诉状将儿子贾某某推上被告席。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应分得一半赔偿金21万元。

  【法官点评】:“死亡赔偿金分配是法院审判工作中的一个难点,在大部分案件中,当事人数量多且关系亲密。对相对多弱势一方来说,他们不仅要经受失去亲人的痛苦,还要遭受与亲人对簿公堂的苦楚,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是否公平,对他们今后的生活乃至生存有重大影响。”秦艳华介绍。此案中,法院之所以作出如此判决,除了依据亲属关系的远近外,还考虑到李某与贾某共同生活多年的实际情况。给予老年妇女一定物质补偿,有助于她们在精神和经济方面尽快获得解脱,恢复生活常态。

  母亲起诉盼儿“常回家看看”

  【案情】:张老太已年逾七旬,育有4个子女。因家庭矛盾,次子刘某8年没踏进过老人的家门。由于年老体弱,张某经常生病住院,费用由其他子女分担,即便如此,高昂的医疗费还是让老人的生活有些捉襟见肘。无奈之下,老人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赡养费。

  【法官点评】:赡养案件处理的是家庭内部矛盾,争议的不仅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还涉及深层次的感情、心理等复杂因素。作为子女不能忽视、冷落老人尤其是独居老人。此案中,年迈的老母在庭审中,刘某主张母亲有退休金,不需要子女赡养。“我是下岗职工,生活很困难,没能力赡养老人。”刘某声称。为维护一家人的亲情,法官多次上门作思想工作,此案最终调解结案,刘某与母亲消除了隔阂,同意支付赡养费并按时“回家看看”。亲一再声明:“我不要多少钱,就想子女常回家看看。”“‘常回家看看’入法启示我们孝敬父母不仅要有物质供养,更要有精神关爱和心灵抚慰,这既是法定义务,也是道德责任。”秦艳华表示。

  丈夫去世媳妇“顺走”婆婆卖房款

  【案情】:高某和宋某是婆媳,婆婆宋某原有一套房屋,为买一套面积大点的房子和儿子、儿媳同住,她委托媳妇高某将老房子卖掉。高某很快以21万元出手,其中1万元定金由高某收下,19万元房款存在宋某名下,尾款1万元现金由宋某收取。但老房子卖掉不久,宋某的儿子不幸因车祸死亡,就在她深陷痛苦之时,高某拿着宋某的身份证和存折偷偷将19万元转账到自己名下。对此,宋某曾多次要求归还,高某不仅分文不还,还坚称是宋某把钱赠送给自己的。无奈之下,宋某只得诉诸法律。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老年丧子,晚年既没人照顾,也无其他房屋可供居住。高某没有证据证明宋某将房屋或房款赠与高某,遂判决高某返还20万元卖房款。

  【法官点评】:此案中,宋某出于亲情和信任,将自己唯一的房屋委托高某出售,这笔卖房款应归宋某所有。宋某年事已高,唯一的儿子因故去世,作为儿媳的高某不仅不继续赡养老人,还强占了老人的卖房款,其行为应受到谴责。法院以事实和伦理道德为依据作出判决,维护了老年妇女的合法权益。

  心理干预帮夫妻消除隔阂

  【案情】:李某和钟某经过长期恋爱在2005年登记结婚,李某是初婚,钟某系再婚,两人婚后生育一个男孩。但儿子出生给这个家庭带来的快乐没能持续多久,两人经常因照顾孩子等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妻子李某为此离家出走很长一段时间,并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坚决要求离婚。丈夫钟某虽然怀疑妻子有外遇,但念及两人的感情基础和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为此,两人闹上法庭。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不准离婚,李某随后提起上诉。二审法官在接触中,发现李某和钟某的想法都很极端,于是,征得两人同意后,聘请心理专家进行心理干预。

  【法官点评】:心理干预在处理家庭纠纷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对当事人的心理疏导和耐心解释,能够分析和把握当事人的诉讼动机和需求,引导当事人理性解决纠纷,避免一时冲动带来的恶果,同时,还有利于法官找准“案结事了”的突破口。此案中,通过法官和心理专家联合做工作,取得了双方的信任,李某和钟某解开了心结,消除了不理智想法。虽然终审判决不准离婚,但两人对判决结果均表示理解和接受。

  离婚须妥善安置患病子女

  【案情】:王某与马某在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王某某。王某某3岁时被确诊为先天性自闭症,夫妻两人因此感情逐渐变淡,最终起诉离婚。庭审中,王某和马某均同意离婚,但都不愿意孩子跟随自己生活。鉴于孩子未能妥善安置,法院一审判决两人不准离婚。在二审期间,经法官耐心劝导,王某和马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协商孩子由父亲王某抚养,母亲马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定期陪伴、照顾孩子,法院就此调解结案。

  【法官点评】:“‘没有父母的爱培养出来的孩子,往往是有缺陷的人’,夫妻双方应对下一代尽到充分抚养义务。此案中,王某和马某都拒绝接纳生病的孩子,在此情况下如果单纯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不利于孩子的治疗和成长,势必会对孩子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也违背《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和社会道德。”秦艳华说。

  助农村妇女离婚后获得帮助

  【案情】:1990年谭某和苟某经人介绍登记结婚,两人均是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4间婚房是谭某婚前分家所得的财产。但这段婚姻没能一直维持下去,在共同生活了近20年后,两人因离婚对簿公堂。庭审中,法官考虑到苟某是农村妇女,且年近六旬,没有任何经济收入和住房,属于法律规定的生活困难的情形,加之两人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于是判决谭某给付给苟某一间住房。

  【法官点评】: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予以适当帮助。司法实践中,该规定主要适用于离婚案件中的女方当事人,尤其是生活在农村的中老年妇女。“离婚时,妇女多处于经济弱势地位,许多人面临净身出户、无处栖身的窘境。为保障妇女的生活,《婚姻法》在修订时增加了这项经济帮助制度。”秦艳华表示。

  未安置好精神病配偶不能离婚

  【案情】:2006年,王某和曲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09年,曲某不幸罹患精神分裂症,构成精神二级伤残,为此两人分居至今。曲某患病后,王某曾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

  【法官点评】:我国法律规定,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法院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考虑患者的治疗和生活安置。原则上,原来夫妻感情较好,结婚多年生育有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婚为宜。如果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经无法维系的,在对方当事人、患者亲属或有关单位安排好患者的生活、医疗和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此案中,曲某患有精神病尚未治愈,如王某坚持离婚,应先对曲某今后的生活和治疗作出妥善安置,否则,法院将不准双方离婚。

  八旬老人离婚房屋归属起争执

  【案情】:张老太和尹老汉20多年前再婚,现均已80多岁。两人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立下公证遗嘱,写明待两人去世后该房屋由尹老汉的亲生女儿、张老太的继女李某继承,此后,两位老人又签订《赠与合同》,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如今,尹老汉起诉要求离婚,导致张老太要求撤销《赠与合同》。此案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经派出所、居委会和老龄委等多次调解,两人一直无法和好。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张老太对此十分不满,曾四处反映意见,并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法官做了大量工作,最终李某同意向张老太支付一部分经济补偿,此案圆满结案。拿到调解书后,张老太老泪纵横,激动得要向法官下跪,感叹:“我遇上了好法官啊!”

  【法官点评】:从法律上看,原审判决正确,但此案涉及老年妇女的生活和健康,又是社会关注的案件,因此,办案结果既要合法又要合理。为此,办案法官反复到张老太的住处了解她的想法和实际困难,帮她烧水、做饭、整理房间,并多次找到两人各自的亲生儿女做工作,希望得到他们的帮助。最终,促成双方和解,圆满结案。

  法院妇联帮丧偶妇女讨回赔偿

  【案情】:马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被撞身亡,留下没有工作的妻子李某、两个年幼的孩子和年迈的父母。事故发生后,李某曾多次与肇事方和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迟迟没有结果,她只好诉诸法律。但庭审中,肇事方仍拒绝赔偿且说话很冲,这使得李某情绪十分激动,一度穿着孝服到法院哭闹。考虑到李某一个人既要照顾孩子又要赡养公婆,法院为她启动了“绿色通道”,并减免了诉讼费,还联系妇联和当地民政部门一起为马某的父母办理了低保。在法官多次沟通协调下,保险公司和肇事方同意履行赔偿义务,李某也为自己的过激举动承认了错误。

  【法官点评】:此案调解后,李某分别给法院和妇联送去感谢信,感谢给了她生活下去的希望。“近年来,为维护生活困难妇女的权益,法院和妇联已联合调解多起疑难案件。”秦艳华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