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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案外人禹城市房寺镇人民政府经管站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2025年06月10日
作者:禹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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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城市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执行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5610-612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534-8278857

执行案号

执行案件名称

案外人

案外人与本案的关系

拟发放金额(元)

发放原因

(2018)鲁1482执1016号

禹城市房寺镇张梨村民委员与王银德、谷建国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禹城市房寺镇人民政府经管站

授权财务管理机构

26658.00

过付款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2025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