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市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执行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5年6月10日-6月12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监督电话:0534-8278857。
执行案号 | 执行案件名称 | 案外人 | 案外人与本案的关系 | 拟发放金额(元) | 发放原因 |
(2019)鲁1482执恢48号 | 大连凯华置业有限公司与候东升合同纠纷 | 王斯涵 | 被授权人 | 140000 | 过付款 |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2025年6月10日